中華基督教青年會中學家庭學校合作會會章
(一) 會名:
本會定名為「中華基督教青年會中學家庭學校合作會」,
英文名為「Chinese Y.M.C.A. Secondary School Home-School Cooperation Association」
(二) 會址:
香港新界天水圍102 區天富苑校舍
(三) 宗旨:
3.1 秉承耶穌基督「非以役人,乃役於人」的精神。
3.2 促進及聯繫學校與家長間之感情。
3.3 加強學校與家長之間密切聯繫及合作。
3.4 促進家長與教師之合作,共輔學生全人的成長。
3.5 合力營造有利學生的學習環境。
(四) 會籍:會員資格、權利、義務及期限
4.1 名譽顧問:現任校董會主席、校監及校董,均可被邀請為「名譽顧問」。
4.2 名譽會員:離任教職員及離校學生之家長均可被邀請為「名譽會員」。
4.3 會員:
4.3.1 當然會員:現任校長及教職員均為「當然會員」。
4.3.2 普通會員:凡在本校就讀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必然成為「普通會員」。
4.4 權利:
4.4.1 「普通會員」有表決及動議權。
4.4.2 「名譽顧問」及「名譽會員」則沒有表決、選舉、被選及動議權。不須繳交會費。
4.4.3 會員得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4.5 義務:
4.5.1 所有會員均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4.5.2 「普通會員」應於入會後兩星期內繳交年費,每年金額由理事會議決。
多名子女就讀本校之會員只須繳交一份年費,均由高年級的子女繳交。
4.6 會籍期限:一學年(即每年9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 。若學生中途退學,其家長之會籍亦告
終止。所繳交之年費概不退還。
(五) 組織:
本會由「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所組成。
5.1 會員大會:
5.1.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修訂會章及解釋會章之權力,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由
「理事會」召開一次,如有需要,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1.2 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會中一切事務。
5.1.3 「會員大會」於每年上學期期間舉行,開會日期將於舉行前兩星期連同議程以書面通知全體
會員。
5.1.4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合法會員三十人或以上出席為大會法定人
數。若未達此數時,由「理事會」宣佈流會,並須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開,是次大會則以出席
者總數為法定人數。
5.1.5 經改期之「會員大會」,會員出席者之任何人數,將為法定人數,該會議一律有效。
5.1.6 「會員大會」所議決之事項,須有會員出席人數過半數贊同,方可生效。投票時,若正反雙
方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一票。
5.1.7 大會議程一般包括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審核財政預算及宣佈選舉「應屆理事會」之結果及
名單等。
5.1.8 遇有重要事件,獲會員總數20%或以上之會員聯署書面提請,理事會於三週內召開議會。
5.2 理事會:
5.2.1 共有19人組成,其中家長佔9 人,校長及教職員共佔10 人。若遇有理事出缺或失去履行職
責的能力,其出缺得由當屆理事會議決後,進行補選或內部分工代行。
5.2.2 全體理事均為義務人員。
5.2.3 校長為當然副主席,教職員理事則由校長委派擔任。
5.2.4 由家長擔任之9 席理事,其中至少3席由「理事會」推舉現任理事留任,而每名理事只可留
任一次。其餘新席位的理事均由會員大會選出。
5.2.5 理事會須完成新一屆理事會之選舉及就職禮事宜,方為完成交接工作。
5.2.6 理事會例會之法定人數為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如出席之法定人數不足,主席或代主
席可宣佈流會
5.2.7 若遇有理事失去履行職責的能力,由當屆理事會議決後,主席可把該理事逐出會議,待日後
進行補選或內部分工代行。
5.2.8 新一屆「理事會」之家長理事,由會員大會中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5.2.9 新一屆「理事會」之家長理事,於「會員大會」舉行前4星期,將印備全體合資格參選之會
員名單連同提名表格,通知各會員。
5.2.10 現屆「理事會」將有權審批候選名單的最終決定權。如留任家長理事合共9位,則毋須進行
投票選舉,於會員大會確認,便可自動當選。
5.2.11 選舉進行時,由校長或副校長監票,以獲票數最多者當選為理事,次多者為候補,如票數相
同時,抽簽決定。
5.2.12 新委理事需於選出之日起14天內舉行會議,以便互選各職位。互選完成之日起7天內移
交職務。
5.3 理事會職位:(理事辭職:必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5.3.1 主席一人:家長一人
5.3.2 副主席二人:家長一人,校長一人
5.3.3 司庫二人:家長一人,教師一人
5.3.4 秘書二人:家長一人,教師一人
5.3.5 學術二人:家長一人,教師一人
5.3.6 聯絡五人:家長二人,教師三人
5.3.7 康樂二人:家長一人,教師二人
5.3.8 總務二人:家長一人,教師一人
5.4 任期:
5.4.1「理事會」任期為兩年,由新屆選舉完結至翌屆選舉完結。
5.5 權責:
5.5.1 理事之工作均為義務性質,不能支取任何薪酬。
5.5.2 主席:領導推行會務、負責主持會議(包括翌屆會員大會) 、主理本會事務及簽署文件、成
為當然家長校董。
5.5.3 副主席:協助主席執行職務,在必要時代行主席職務。如主席職位出缺,則自動由家長理
事副主席出任。
5.5.4 司庫:管理、收集本會財務(每月財政報告提交理事會通過,而全年之財政報告,須交會
員大會通過)、編製財政預算。如家長理事副主席出缺,則自動由家長理事財政兼任。
5.5.5 秘書:掌理及保管本會之文件檔案,安排會議,擔任會員大會及其他會議秘書紀錄。
5.5.6 學術: 負責編印刊物,籌辦研討會及講座等學術性活動。
5.5.7 聯絡:負責本會之內外聯絡工作。
5.5.8 康樂:負責籌辦各項聯誼、學術及康樂活動。
5.5.9 總務:負責購置用品、登記會產及支援本會各項活動進行。
(六) 財務安排:
6.1 本會之經費,只能應用於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與支付本會各項開支。
6.2 司庫負責收集各普通會員之年費,存入本會指定之銀行戶口,以及定期每月編製財政報告書。所有支票須經主席及教師司庫或校長及家長司庫各一位共同簽署並加本會印章,方能合法。
6.3 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出每年經費收入。若有需要,須經「會員大會」過通,方為合法。
6.4 一切未經會員大會通過之不合法經費開支,則當由有關人士承擔償還之責。
6.5 核數方面,由本會主席以及司庫每年最少進行一次。
6.6 如遇特殊情況,戶口內金錢暫由學校保管,期間由學校統籌老師及校方會計主管代為處理出納。
(七) 修章:
7.1 會章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得超過三分之二出席會員通過,方可正式通過,不投票或不參加表決者,均作棄權論。
(八) 本會之解散:
8.1 若要解散本會,須獲得超過三分之二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會員贊同。
8.2 若有任何債務,理事會委員每人只會負擔十元以清還債務。
8.3 若有任何餘下資產,應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捐贈予學校或本港認可的慈善團體。
8.4 倘本會之政策或活動有違本校辦學宗旨(詳見學校辦學計劃書)時,校董會有權即時解散本會。
(九) 附則:
9.1 本會理事須保持政治中立,不把政治事件帶入校園。本會理事因懷疑失職或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利益或違反香港法律時,本會會員得以書面提案,表達對該理事不予信任而提出罷免;唯該提案必須經理事會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討論。如果獲得超過三分之二出席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罷免之。
9.2 本會理事若無故缺席三次例會者,即作自動辭退理事一職。
9.3 本會理事如有違反本港刑事法律者,經証實後,其理事資格即自動終止。而該理事之席位則由理事會議決後,進行補選或內部分工代行。
9.4 本會理事須遵守防貪條例,不得代表本會接受任何捐贈。
9.5 本會接受中文或英文之文件,惟本會行文以中文為主;開會語言則以粵語為主。
9.6 修訂會章,罷免理事,動用資產進行投資活動、向外申請貸款及同一事件動用款項超過五千元及解散本會,均列作重大議案。
9.7 任何會議於原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後仍未達法定人數(以現場簽到為準)時,主席或代主席可宣佈流會。
9.8 如有中途退席導致會議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應終止會議,但在會議終止前所通過之議案仍然有效。
9.9 本會不得作任何抵觸教育條例及干預學校行政的行為。